2010年3月26日下午,“科学技术哲学与科技史论坛”在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期论坛由哲学院青年教师赵晓聃老师主讲,报告题为“规则遵循中的意义与规范性”,报告会由王凯宁老师主持。科哲中心部分教师,全体博士、硕士研究生聆听了本场报告。
本次学术报告分别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一、维特根斯坦对规则遵循问题的提出与认识
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201节所提到的悖论是规则遵循问题的焦点。规则遵循悖论及其相关问题,首先出现在维特根斯坦的著作《哲学研究》中,是与后期维特根斯坦密切相关的问题之一,它在维特根斯坦论述语言的使用和意义方面是一个重要议题。在《哲学研究》中,他侧重从语言哲学的角度探讨这个问题;而在《论数学的基础》等著作中,他主要从数学哲学的角度进行探讨。
二、克里普克对于维特根斯坦规则遵循悖论的怀疑论解决方案
对规则遵循悖论及其相关问题的解释向来广受争议。克里普克在其专著《维特根斯坦论规则和私人语言》中,以加法运算中的规则为例对规则遵循悖论进行了扩展性解读。赵老师通过对克里普克的解读分析中得出,克里普克提出的怀疑论解决方案的内容有两个关键之处:
(1)接受最初的怀疑论论证的结论,即:不存在有意义的事实,不存在与对语句的使用相符合的事实能把意义归因于语词;
(2)拒绝由于最初的怀疑论论证的扩展而所采取的彻底怀疑论立场,并且肯定意义归因的一些运用。如,在已有的运算中,运算者用“+”来意谓加法而不是卡法(quus), 这是正确合理的。
三、对克里普克解读的争议
对于由规则遵循引发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了归纳,这些问题主要是意向性与语义规则问题,意义怀疑论问题,意义归因问题,意义的规范性问题,规则遵循和意义问题的可能进路等等。
四、意义的规范性问题
赵老师认为无论是探讨决定意义的基础与表达式意义之间的关系,还是探讨表达式的意义与应用之间的关系,都需要探讨规范性问题。“意义是规范性的”意味着,存在运用一个词项正确或错误的方式,一个语词“应该”被以“某种”方式,也就是说以符合它意义的方式来运用,这样的观点已成为意义的观念的一部分。赵老师又分别从规范性与正确性,规范性与有效性,意义是否内存在内在规范性三个方面探讨了意义的规范性。“正确的”在某个语境中应用并不是作为一个规范性的词项,正确性运用的条件意味着“应该或可能被运用或实施”, 却并不能决定标准本身是否是规定性的,它也不能意指一种指定性规则。那么一个标准是有效的,是否表明它的规范性呢?赵老师通过具体的例子表明,某个标准本身是否应该有效——它是否应该被接受并被同意实施,也即有效的标准本身是否有效仍会是一个问题,所以有效性并不意味着一种规范性。而针对意义是否内存在内在规范性的问题,赵老师认为规范论者应该接受弱规则,即说话者在一个特定情况下应该说什么取决于这个情况中的非语义学特征,可能存在道德的,法律上的,语用学的,甚至是美学的“应该”来支配要说什么而语义学的“应该”仅仅是假设的,是视欲望或意向而定的。因此,可以说语言表达的意义是存在规范性问题,但内在的规范性仍然需要商榷。
最后,王凯宁老师作了精彩的点评。他认为在对人的各种活动及语言实践的解释中,规则这一概念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甚至是核心的地位,而规则遵循问题(the rule-following problem)是规则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当人们遵守某条规则时,行动者是按照规则来行动;行动者的行为按照或符合于这规则的指示。但是规则遵循不仅要求我们做到这些,一个行动者不是仅仅按照某条规则来行动。一个遵循规则的行动者行动的理由是基于某条规则,他的行动以对规则的承诺为基础或由它而激发。因为这个原因,我们才需要解释规则本身来理解人的行为,并且通过分析所遵循的规则来解释行动者的行为成为可能。赵晓聃老师的报告就是以规则遵循问题中的意义与规范性为重点,从阐述维特根斯坦对于规则遵循悖论的研究出发,通过讲解克里普克对于规则遵循悖论的怀疑论解决方案,引出了后来的学者对克里普克解读的争议和讨论,就这些学者围绕规则、遵守规则、规则和应用的关系、决定意义的基础、语言表达的意义和应用、实在论、意义的规范性等方面的分析做了讲解,最后专门针对意义的规范性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表达了自己对于意义的内在规范性问题的看法。
报告在师生热烈的掌声中结束,感谢赵晓聃老师带给我们的精彩的讲座,让我们对规则遵循问题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使全体师生受益匪浅。
(赵雷 刘芮君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