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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活动诚信指南——科研不端行为的防范

时间:2012-03-21

  在科研活动中的以下行为属于科研不端行为:
  1.在科研经费申请、科研课题验收、涉及人类受试者或实验动物的研究申请等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假冒他人署名或伪造证明材料。
  2.在研究记录、研究报告、论文、专著、专利等材料中不真实地描述实际使用的材料、仪器设备、实验过程等,或不适当地改动、删除数据、记录、图像或结果,使研究过程结果不能得到准确的反映。
  3.在未注明出处或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研究计划、假说、观点、方法、结果或文字表述(抄袭剽窃)。
  4.对研究对象的不道德处理,包括在涉及人体受试者或实验动物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和实验动物保护等方面的伦理规范。
  5.论文一稿多投,或故意重复发表。
  6.侵害他人的署名权、优先权等正当权益,或有意妨碍他人研究成果的正常发表和获得其他形式的承认。
  7.在同行评议中,故意对他人的项目申请、科研成果等作出有失客观、公正的评价。
  8.为顺利发表论文而在署名时冒用导师或其他学者的名义。
  9.对已知他人的科研不端行为故意隐瞒或给予配合。
  10.对自己或他人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
  11.恶意或不负责任地举报他人存在科研不端行为。
  12.其他严重偏离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认定科研不端行为的条件:
  1.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
  2.发生有关行为的证据确凿;
  3.已经或将造成较严重的损害后果。
  以下行为不属于科研不端行为:
  1.在研究过程中非故意的错误或学术分歧,如推理、解释中的疏忽或错误,实验计划、实施中的失误,对结果的误解,以及学术观点的不同等。
  2.低水平的研究。
  3.歧视或骚扰等并非科学研究或科研管理活动中特有的不当行为,以及犯罪行为。
  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如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科研不端行为,都有责任进行报告,不应隐瞒、包庇或纵容。
  举报人:
  1.如果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出现了科研不端行为,可按有关部门或机构的规定进行举报。如不能确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科研不端行为,或不了解技术性或程序性问题,可向相关管理人员咨询。
  2.应当递交有关被举报人科研不端行为的书面陈述材料,同时提供相关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3.在举报被受理后,应当配合有关机构组织的调查工作,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4.如果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举报人可能会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举报人:
  1.应当被告知举报的内容和有关调查工作的安排,并在需要时得到有关回应举报的技术性或程序性问题的帮助。
  2.应当配合进行相关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并可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证人。
  3.有权了解最后的调查结果,并对有关报告中的证据和结论等提出意见。
  4.在收到最后裁定和处理结果的通知后,如不同意处理意见,可按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规定提出申诉;对政府部门的处罚决定,也可提出行政复议。
  5.在被调查期间,享有从事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其他研究工作的自由。
  6.不得以任何形式恐吓、打击或报复举报人、证人和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
  证人:
  1.应当配合有关机构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自己所掌握的情况和材料。
  2.如果有证据表明证人提供的证据或证言是伪造或虚假的,证人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加调查人员:
  1.应当主动披露与有关科研不端行为或其举报人、被举报人存在的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提请调查处理机构作出是否继续参与调查的决定。
  2.在调查过程中遵循平等、客观、公正、准确、保密和及时等原则,遵守相关行为规定。
  3.在调查过程中重视对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区分科研不端行为和学术分歧、非故意的错误,把握政策界限。
  4.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或可能出现危害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情况,如公众健康或公共安全受到威胁、非法的人体试验或动物实验仍在进行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并采取适当行动。
  调查处理机构:
  1.对涉及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科研不端行为,都应当进行查处。
  2.应视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和影响,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公布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调查过程应当严格保密。如果调查发现被举报人不存在所举报的科研不端行为,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恢复他们受损的声誉。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
  1.制定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在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和参加调查人员的安全、利益、声誉等方面作出规定。
  2.对因举报、作证和参与调查工作而受到威胁或不公正待遇的科研不端行为举报人、证人和内部调查人员,提供必要的保护与帮助。
  3.确定本单位负责受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机构或人员,并公布其的联系方式。
  4.保证对本单位科研不端行为责任人处罚措施的有效执行。
  5.在人员聘用、考核评估以及职称、职务晋升等环节,对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6.对本单位人员因其严重的科研不端行为而获得的学位、奖励或荣誉称号等,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取消、撤销等相应的处理。
  政府部门:
  通过制定必要的政策法规,保护科研不端行为举报人、证人和参加调查人员的安全和其他利益。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网http://www.edu.cn/html/rd/keyan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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