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活动诚信指南——学术写作与学术出版
时间:2012-03-21
(一)文献引用
科研人员在论文或专著中,应当明确区分自己的和他人的研究成果;在引用他人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应当力求准确,并列入文后的“引用文献”或“参考文献”。
科研人员:
1.对于为自己研究中的重要事实陈述或假设提供支持、为论文中引用的他人的工作提供文字依据以及说明自己所参考的文献和资源等情况,都应当按照本学科通用的标准或规范,以注释、引用文献、参考文献等方式给予承认。
2.不应当在参考文献中列入没有参考、引用过,或与本研究不相关的文献(无效引用或不相关引用)。
3.应当尽可能使用直接引用,如果无法接触到原始文献,或原始文献使用的是自己不懂的语言,应当注明系转引并给出出处。
4.不应当故意忽略、隐匿他人已发表的重要文献或对自己的研究结论不利的证据;不在引用他人文献时有意歪曲或贬低他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发现。
5.引用他人未公开发表的新思想、新观点,包括在非正式交流中获得的资料,应征得相关人员的同意,并给予引注或说明。
6. 对于并非众所周知的原理、理论,在引用时应当注明出处;引用教科书、工具书中的资料也应当作出明确说明。
7.不应当以盲目增加文献被引率等为目的,进行不适当的自我引用或与他人约定的相互引用。
(二)成果署名
只有符合作者或成果完成人身份要求者享有署名权。应当避免不该署名者署名,或该署名者没有署名等情况。任何人不应当在其未参与实际研究工作的成果上署名。
科研人员:
1.署名者应当是对概念构思、研究设计、数据获取、数据分析和解释等做出了实质性贡献,或起草、修改了手稿中的重要内容,并能够对研究结果负责的人。提供研究经费、实验条件、样本、标本或难以公开获得的资料的人员,或仅提供了一般性管理、语言翻译和文字润色等辅助性劳动的人员,不应当署名为作者或成果完成人。
2.所有作者或成果完成人均应当事先审阅并同意发表任何有其署名的成果,并对其中自己所完成或参与的部分工作负责。
3.合作研究产生的作品或成果的署名顺序,一般应当由所有作者或成果完成人共同决定,通常应当按各自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排序。也可以按照学科的署名惯例或合作者之间的约定安排署名顺序。
4.对于不具有在成果上署名的资格、但对研究工作有所贡献或帮助的个人或组织,应当在发表物中说明他们的贡献和帮助并致谢。
5.不应当以增加自己发表作品、参与项目或获得奖励的数量为目的,与导师、同事、同学、学生等在各自所完成的作品或成果上互相署名。
6.在发表或公布成果时,不得冒署他人姓名,即为了提高作品或成果的发表、出版、获奖机会等目的,擅自将他人列为作者或成果完成人。
7.对于在研究中做出符合作者或成果完成人身份要求的贡献者,除本人要求或有保密需要者外,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其署名权。对于其中丧失行为能力或去世者,仍然应当被署名为作者。
导师、项目负责人和行政领导:
1.不应当要求或允许他人将自己列为没有作出实际贡献的成果的完成人。
2.对于自己同意署名的成果,要为其真实性和准确性等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投稿与发表
作者应当负责任地发表其研究成果,学术出版单位应当制定并遵守发表与出版过程中科研诚信相关的规范,编辑和审稿人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的规范。
作者:
1.研究成果应当首先经过同行评议的程序发表,或在科学共同体内进行其他形式的交流。不应当为了追求研究发现的优先权或轰动效应,直接向新闻媒体或公众发布研究成果。
2.应当尊重学术期刊的首发权,在投稿后和正式发表前,应当对稿件内容保密。
3.不应当将报告研究成果的同一篇手稿,或基于同样数据资料而只有微小差别的手稿同时投寄给2个或2个以上的出版单位发表(一稿多投);只有在收到前一次投稿的出版单位的拒稿通知或已超过其规定的审稿期限后,才可以转投其他出版单位。
4.如果欲将一份已投出的手稿转投另一个出版单位,必须向原接受投稿的出版单位正式申请撤回手稿,并在得到确认通知后才可以转投。如果该手稿由多个作者共同完成,在决定转投前必须经所有作者达成一致。
5.一般不应当把已发表的作品再次投稿发表,或将多篇作品各取一部分,拼凑出“新”手稿后再次投稿发表(重复发表)。如果约定再次发表或以另一种语言发表同一份手稿时,须事先得到有关出版单位的明确许可,并遵守其相关规定。为扩大传播等目的再次发表或出版的论文或专著,应当在再次发表文献的显著位置说明原因,并注明文献原来的刊载处。
6.不应当为了增加发表物的数量或解决多个作者的排名等问题,故意违反研究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完整性和逻辑性,不惜降低论文质量,将一项研究拆分为若干可发表的更小单元发表。
7.凡接受资助的研究项目,在其最终成果发表时,应当以适当方式标注资助来源,但有关资助单位禁止标注的除外。
8.如果要大量引用他人的文字、数据,或复制他人已发表的图表,必须取得版权所有者的许可。
9.对于在论文中提及或在文内照片中可识别的人,应当取得其同意自己姓名或照片被使用的书面许可。
10.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有责任保证:所有署名作者都符合作者身份要求,所有为此项研究做出贡献者都获得了适当的承认,所有作者一致同意手稿的最终发表稿;所有作者都同意此次投稿。
11.如果学术出版单位提出要求,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应当负责据实提供相关研究的伦理审批许可、研究的原始数据及图像、每位作者在其中贡献的说明、研究资助情况和关于利益冲突方面的声明等。
12.作者在成果被学术出版单位接受或发表后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客观、准确地描述自己的工作,并确认报道稿的准确性。
13.任何作者在投稿后都不能干扰学术出版单位正常的评审程序,不能对审稿人或编辑进行利诱、贿赂和威胁等以影响其决定。
编辑:
1.坚持发表成果的学术标准,慎重对待每一份稿件。依据稿件的质量,而不是根据商业利益或行政隶属、私人交往、合作关系等作出是否刊登的决定。
2.不得擅自透露、公开讨论、剽窃或占用作者的研究成果。
3.适当地选择审稿人,督促审稿人进行认真、公正的评审,并对其遵守科研诚信要求的情况进行适当的监督与评估。
4.遵守规定的稿件审阅和处理期限,并将处理结果或评审意见,特别是拒稿决定及时告知投稿人。不应当根据私人关系或通过收费而提前发表某些作者的稿件。
5.应当谨慎对待那些报告突破性的研究发现或使人产生疑义的手稿,必要时可要求作者提供所有的原始数据和有关证明材料。
6.当作者对审稿人、审稿意见或编辑决定等提出疑义时,应当进行平等的沟通,并视情况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公示。
7.重视作者投稿中可能出现的抄袭剽窃和一稿多投等问题,并采取适当的预防和惩罚措施。
8.如果发现已发表或出版的论文、专著涉及科研不端行为或存在各类错误时,应当及时通过刊登社论、启示、勘误表、更正声明、撤稿声明等方式补救,并及时告知收录该文献的所有数据库。
9.对经查实存在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的作者,采取适当的制裁措施。
学术出版单位:
1.努力维护编辑出版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及合法性。建立版权管理、学术规范承诺和退稿复议等制度;对涉及的科研诚信问题进行监测与评估。
2.确定合理的审稿周期,不应当要求作者以投稿协议形式接受超过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的审稿周期。
3.明确并公布投稿指南、编审程序、审稿标准和稿件处理过程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制度等。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网http://www.edu.cn/html/rd/keyan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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