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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活动诚信指南——伦理与实验对象安全问题

时间:2012-03-21

  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和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必须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善待实验动物。对于具有潜在风险的研究,应当保持警惕,并严格遵守相关的限制性规定。
  科研人员:
  1.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或实验动物的研究,必须保证这样的研究是必需的、无可替代的,要按有关规定获得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2.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或实验动物的研究,必须由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操作。参与研究的学生必须在具有相关资质人员的监督下工作。
  3.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应当获得受试者对下列事项的书面知情同意材料:(1)获取、处理、分析和使用试验数据的范围和方法;(2)不泄露受试者的个人隐私,不将试验资料用于协议规定范围之外的任何目的和用途;(3)在实验过程中,受试者有权随时中止或放弃试验。
  4.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不得采取强迫或欺骗手段使受试者参与。在招募受试者时,不能有意或无意地对其进行诱导或误导,包括:(1)强调或暗示试验药品或治疗方法优于或类似于目前使用的药品或治疗方法,可以治愈疾病;(2)强调或暗示受试者将接受新型治疗,使用新型药品,获得免费医疗或得到费用补助;(3)强调或暗示试验的学术权威性;(4)使用具有诱导性的广告文字、图表、数据、图片或符号等吸引潜在的受试者参与。
  5.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只能选择符合相关要求的受试者,并严格履行与参与者之间的协议或约定。不能以任何方式让学生、下属科研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成为受试者。
  6.在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中,应当避免对研究对象造成任何不必要的精神或肉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如果在试验开始前有理由确信会发生导致死亡或伤残等伤害,则不应当进行试验;如果在试验过程中有迹象表明可能会导致这样的伤害,则必须立即中止试验。
  7.进行涉及实验动物的研究,应当关怀实验动物并考虑其利益和特殊性。
  8.应当使用适当的动物种类和数量去获得有效的结果,并尽量使用处于较低进化阶段的物种或采用计算机仿真等非动物模型替代技术。
  9.应适当地饲养并安置动物,必要时应适当使用镇静剂、止痛剂或麻醉剂,尽量减少和避免实验动物的痛苦和不适。必要时,应当无痛苦地处死那些将要遭受剧烈或慢性痛苦、并且无法治愈的动物。
  10.对于涉及生物、化学、放射线等安全问题,以及克隆、纳米、转基因等带有不确定性的新技术的研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我国已采纳的国际性准则和标准。
  科研机构:
  1.应当建立由适当人员构成的机构伦理委员会,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并为委员会成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
  2.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应当有必要的制度和充足的设施,有能力降低风险及对受试者提供必要的保护。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网http://www.edu.cn/html/rd/keyan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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