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9-20
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根据教育部社政司《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立中心专家委员会,并制定以下工作条例:
一、中心专家委员会是中心的学术评估、决策和监督机构,具有下列职权:
1.制定中心的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
2.通过中心主任对执行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子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3.确定课题组负责人及其成员的学术水准能否胜任。
4.对中心研究人员的成果进行考核,决定其奖惩与去留。
5.对中心研究人员职称的晋升做出决议。
6.确定由中心组织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学术会议的召开及学术研讨班的举行。
7.确定中心出国人员派遣、到外单位进修人员派出和中心接受国内外人员访问进修事宜。
8.通过中心主任提出和制订的规章制度。
9.听取中心主任的工作汇报,对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
10.考核中心所办刊物的学术水平,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二、中心专家委员会由中心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中心各子机构负责人和中心两名专家组成。中心主任兼任专家委员会主任主持召集日常会议。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中心执行主任或副主任代为主持。
三、专家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讨论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会议结果可以协商一致通过,但有不同意见时则采用投票方式决定,获多数票的议案即为通过。专家委员会委员有对会议内容保密的责任。
四、中心秘书或其他列席人员负责专家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形成的决议必须整理成文,会后印发至每一委员及与决议相关的中心其他成员。会议记录属中心档案,应妥善保管。
五、专家委员会会议可邀请或批准中心其他成员和非中心其他人员列席参加。列席人员可发言和参加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六、本条例的修改需经二位以上委员建议,三分之二委员投票同意方可进行。
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
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