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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聘任办法

时间:2007-09-20

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聘任办法

 

  根据教育部社政司《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行全员聘任制,并制定以下办法。


  一、全员聘任包括中心所有专兼职研究人员、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中心主任由校长聘任;执行主任、副主任及以下人员由主任聘任。

  三、被聘任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或专家推荐,中心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中心主任批准聘任。

  四、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参照其现有职称,可分别聘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凡重大课题及其子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承担人可以高聘或平聘,其余情况只能平聘或低聘。

  五、中心聘用研究人员应是在科学技术哲学领域取得突出成就,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在同等条件下中心将优先聘用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和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

  六、中心实行“带(给)课题和经费进中心,完成课题后出中心”的流动聘任制。中心主任与被聘人员要签订责任、权利和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期按项目的需要,一般为一至三年。特殊情况可短期聘任。

  七、聘任合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 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
  (2) 课题经费数额、经费来源;
  (3) 聘任时间、聘任为专职或兼职;
  (4) 中心提供的办公室、计算机的使用和其他研究必要保障;
  (5) 研究成果的考核标准;
  (6) 奖惩措施等。

  八、中心聘任的专职研究人员在中心从事课题研究的工作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5个月;兼职研究人员则不得少于1个月。为保证中心的稳定性和开放性,中心的校内专职人员一般不少于7人,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与校外专兼职人员数应保持不低于3:1的比例。

  九、中心聘任的专兼职研究人员,教授、副教授分别评定为一、二、三级,对应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一、二、三等;讲师分为一、二级,助教一级,对应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一、二等。研究人员的具体等级由中心主任提出,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并形成中心文件打印公布,通报中心全体人员。

 

                      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
                        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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