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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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时间:2007-09-20

  根据教育部社政司《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加强中心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学校计财处单独建账,中心实行经济独立核算。

  二、中心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山西大学有关的财务制度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其中,山西省政府投入的经费三分之二用于科研课题,三分之一用于图书资料和学术会议;学校配套投入的经费严格按上述预算分类1:1配套使用。中心的日常办公经费,由学校另行投入。

  三、对教育部、省政府和学校为中心提供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含配套经费),学校不提取管理费,中心提取5%的管理费;中心争取的其他科研经费,学校只能提取其它单位科研经费一半的管理费,另一半由中心提取;学校要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范围内尽量为项目经费的使用提供便利条件。

  四、使用本中心的经费和进入中心的科研课题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和科研设备,产权归中心所有,皆应登记入册,在科研课题完成后还回中心,并交专人管理。

  五、中心主任负责中心建设费、业务费、办公费和管理费等的审批。重点研究项目经费的划拨需经中心专家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

  六、科研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科研经费由课题负责人审批。

  七、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者,应及时向中心主任报告,以便加以纠正。

  八、财务帐目实行公开化,由中心主任定期向中心全体人员通报财务情况,接受各方监督。

 


                      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
                       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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