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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时间:2007-09-20

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社政司《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为加强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学术活动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心每年保证主办1~2次全国性或国际学术会议。

  二、学术会议所研讨的专题,应以中心一定阶段内研究的主要项目和领域为基础,并在学术上呈现出相当的前瞻性。

  三、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均有权提议举办有确定专题的学术会议。经中心主任同意的学术会议提案,提交中心专家委员会充分讨论并通过,方可向学校和其他有关部门申报,并向教育部社政司备案。

  四、经学校和有关部门批准召开的学术会议,由中心主任指定中心专人负责筹备,并取得学校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以保证会议按时、周到、规范、顺利的召开。

  五、学术会议结束后,中心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会议效果与影响做出全面的评估,会务组要及时做好会议资料的归档和学术论文的整理及出版准备工作。

  六、中心原则上每年举办4~6次学术研讨班,研讨专题围绕中心获得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来进行。

  七、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均有权提议举办有确定性的学术研讨班。经中心主任同意的学术研讨班提案,提交中心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筹备举行。

  八、中心主任委托中心研究人员1~2人负责学术研讨班的进行。有关负责人应保证学术研讨班按时、顺利进行,特别是应有相应而合适的研究人员参加。

  九、学术研讨班筹备和举办期间,有关负责人应及时向中心分管主任汇报进展情况,分管主任亦应对研讨班各方面情况进行检查。

  十、学术研讨班结束后,有关负责人要做好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及时将研讨总结报中心专家委员会,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研讨班的效果与反响做出全面评估,为今后学术研讨班的举办积累经验教训。

  十一、参加中心主办的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人员,均需递交学术论文;参加中心学术研讨班的应有文字材料。

  十二、参加中心主办的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人员,除中心主任特别邀请外,参加会议的各种费用由参会者承担;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的会务费用由中心承担。

 

                       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
                         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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