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9-19
山西大学经费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会计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支出。未纳入预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报销。如需追加预算,按《山西大学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办理。
科研经费确认收妥后,列入科研预算,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支出。
收支挂钩项目的支出,遵循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三条经费报销审批权限及要求
包干经费和一般业务经费在规定限额内由各部门负责人“一支笔”审批,超过限额须由计划财务处处长核准。
校部经费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经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核准。
科研经费在规定限额内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经科研部门审核,超过限额的须由计划财务处处长核准。
一般专用基金在规定限额内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限额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修购基金、重点建设基金、住宅维修基金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经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核准。
经费审批人在审批时,须在原始凭证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同类数量较多的原始凭证可集中粘贴,经费审批人在粘贴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注明同意报销的票据张数和金额。
第四条 经费报销审核要求
1、原始凭证审核
(1)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正规票据。发票必须有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税控机开具的明确可不加盖公章的发票除外),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行政事业性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和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其他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2)票据应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票据的大小写金额和锯齿必须相符,所有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如票据有误,应由开票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必须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章。
(3)对个人发放的各类支出,如代课费、劳务费、加班费、补助费、福利费、临时工资、稿酬等,必须在山西大学所得税申报系统中申报,填制个人支出明细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各类原始票据应按类别汇总填制报销封面, 注明日期、金额、附件张数、经办人等,并加盖报销单位公章。
2、报销相关手续审核
(1)购置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的,必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
(2)购置图书必须办理图书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
(3)购置材料、资料、办公用品必须分别办理相关验收手续,1000元以上的需附明细验收单。
(4)工程修缮项目超过10000元的必须提供审计处审计报告、维修工程决算书、工程验收证明及合同原件。
(5)经费在计划财务处统管的部门之间结算业务,可填制内部转账结算单办理,按正常报销程序批准后,由报销人直接办理内部转账业务。
第五条 借款的办理
办理一般借款须填写一式三联一般借款单,详细注明借款用途、收款单位名称;出差借款须填写一式三联出差借款单,详细注明出差事由、时间、地点、人数。
借款单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由审核人员核准,超限额借款由计划财务处处长批准后办理借款手续。
借款项目业务完成或出差归校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内容和借款内容必须相符。
具体办法按照《山西大学应收暂付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结算方式
1、现金支付范围
(1)2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费用。
2、发放给校内职工的个人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入个人储蓄账户。
3、现金支付范围以外的支出,一律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结算。
第七条其他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