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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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科研人员学术休假制度

时间:2007-09-20

  第一条 为保证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科研人员的身心健康,依据国家、省市和山西大学制定的休假制度基本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所聘任的专职研究人员,在聘任的三年期间,除了享受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之外,每年享受1个月的学术休假,或三年累计3个月的学术休假。

  第三条 中心所聘任的兼职研究人员,在聘任的三年期间,中心除了提供其驻所研 究所需各种条件和资源之外,三年累计安排1个月的学术休假。

  第四条 中心所聘任的研究人员做出突出贡献者,在享受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述权利之外,还可追加享受每3年3个月到国外的学术休假,其费用由中心承担。

  第五条 专兼职科研人员在驻所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国内或国际相关领域产生了重大反响者,如因研究需要,可申请延长学术休假期限,或优先享受下一次学术休假的申请。

  第六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学术休假,系指带薪休假,在规定的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七条 学术休假制度的申报程序一般为: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研究室初步审批——报请中心主任批准——中心学术委员会审定和表决通过生效。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所聘任的专兼职研究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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