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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07-07-03

山西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精神,落实《山西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一•五”创新计划》,支持和加强我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 
  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严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学校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 学校按教育部基地建设标准,在人员编制、办公场所、配套经费、研究生招生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为重点研究基地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和保障机制。 

  2. 学校重点研究基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社科处合署办公,负责处理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3. 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为系处级建制单位,实行主任负责制,具体落实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咨询服务、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等五项任务,真正把基地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的研究中心。 

  二、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 
  对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校基地)的管理,依照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的运作模式实施,在管理上学校提出具体要求,同时给予必要的支持。 

  1. 校基地建设要贯彻改革创新的精神,实行主任负责制、人员流动制、项目合同制、全面开放制,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机制。 

  2. 要高标准、高起点地做好校基地的建设,集中校内外优秀的人才,创造良好的条件,为基地建设提供全方位的支持。校基地的整体科研水平要继续保持居于省内领先地位,保持在国内学术界的既有声誉和学术影响,并继续在国内学术界享有较高声誉,发挥重大影响。 

  3. 人事管理。按照有利于基地建设、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有利于调动研究人员积极性的原则,为进入校基地的人员提供宽松环境和优质服务。学校赋予校基地负责人在人员聘任、人事管理、经费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基地聘任的校外研究人员可实行人事代理制;进入基地的研究人员,在教师职称评聘、兼职教授聘任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倾斜。 

  4. 财务管理。学校以项目形式为每个校基地提供适当的科研启动经费,基地所在单位应保证以有效运行的比例提供配套科研经费。学校在财会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为科研经费的使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同时进行严格的管理。 

  5. 分配管理。校基地人员的工资待遇可实行按岗定酬,优劳优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彻底打破大锅饭,加大分配改革的力度。 

  6. 科研管理。校基地建设和发展规划纳入学校的总体科研发展规划,同学校的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结合起来,积极支持校基地在开放研究、人员流动、竞争创新及产学研一体化等方面进行探索,在课题立项、研究经费等方面优先考虑校基地建设;在同等条件下对校基地的高水平研究成果加大奖励力度。 

  7. 研究生招生和培养。学校按照高于研究生一般招生规模增幅的比例分配招生数额(特别是博士生);对研究生培养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提供更好的条件;在硕士生、博士生导师选聘上优先考虑校基地建设的需要。 

  8. 对外学术交流。学校进一步支持开展并不断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在出国访问、合作研究、聘请外籍专家、引进国外人才、召开国际学术会议、专项资助等方面给予校基地优惠支持,以扩大基地的开放性和国内外的影响。 

  9. 图书和信息资料建设。校图书馆优先采购校基地所需图书资料和报刊杂志,特别是外文资料;学校为校基地网站建设提供方便,不断提高基地的网络建设水平。 

  10. 切实加强入选基地的考核和管理。学校重点研究基地领导小组负责基地的宏观管理工作,社科处负责处理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社科处每年对校基地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年检,三年进行一次评估。若校基地未能很好地开展研究工作,没有完成计划任务,学校将让其限期整改。在三年一次的评估中,按教育部“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替补”的办法,实行流动管理。 

  三、附则 
  1.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由社科处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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